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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留置权(Mechanic's Lien)基础与宪法渊源
financing 为改良不动产提供劳务或材料的人,若未获及时付款,可申请留置权。该项基本权利源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并由《民法典》第15编(第3082条及以下各条)予以实施。留置权的理论依据是:改良使土地增值,故对土地设定负担是公平的。
重点规则
- ✓技工、材料供应商、工匠和劳工享有宪法赋予的留置权(宪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 ✓留置权必须基于有效合同,且仅在实际使用的劳务或材料范围内有效
- ✓留置权不适用于公共工程,仅适用于私人改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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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施工留置权转换为款项的步骤
financing 将留置权转换为付款需要:(1) 在工程所在县及时登记留置权通知和留置权主张;(2) 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完成完善;(3) 登记待决诉讼通知(lis pendens);(4) 及时推进诉讼直至判决;以及 (5) 通过止赎拍卖执行。
重点规则
- ✓留置权主张必须及时登记,然后必须提起止赎诉讼以使其完善
- ✓必须登记待决诉讼通知(lis pendens),以告知存在尚未审结的诉讼
- ✓未在登记后 90 天内起诉会使留置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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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20日通知
financing 除与业主有直接合同的索赔人、为工资提供劳务者或明示劳工信托基金外,索赔人必须在首次提供劳务或材料后20日内送达初步20日通知(《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097条)。这是有效施工留置权的前提,并告知业主、承包商和贷款人可能产生留置权。
重点规则
- ✓初步20日通知必须在不迟于首次提供劳务或材料后20日内发出
- ✓它是施工留置权索赔有效性的前提
- ✓直接合同索赔人仅通知建筑贷款人;其他人通知业主、承包商和贷款人
- ✓必须使用现行法定表格,否则法院可能不予考虑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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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留置权主张的时限
financing 若已登记完工/停工通知,原始承包商必须在60天内登记;任何其他索赔人必须在30天内登记。若未登记完工/停工通知,任何索赔人均可在完工后90天内登记留置权主张。
重点规则
- ✓原始承包商:完工/停工通知后60天
- ✓其他索赔人:完工/停工通知后30天
- ✓未登记通知:所有索赔人在完工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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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终止;贷款人的优先权
financing 施工留置权可因自愿解除而终止,或者,如果在登记后 90 天内未提起止赎诉讼,则自动终止。如果在贷款人登记其信托契据之前工程已经开工,则所有施工留置权均优先于贷款人的产权负担(民法典第 3134 条),从而危及建筑贷款担保。
重点规则
- ✓必须在留置权登记后 90 天内提起止赎诉讼,否则留置权无效
- ✓如果工程在信托契据登记之前已经开工,施工留置权优先于贷款人
- ✓为留置权目的而提供的延期信贷自完工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且必须在 90 天期限内提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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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认定与竣工通知
financing 完工的确定方式包括:占用/使用并停止施工;业主验收;连续60天停止施工;或停止施工30天并已登记停工通知。业主可在完工后10天内提交竣工通知。公共实体工程在验收时或停工30天后即视为完工。
重点规则
- ✓完工可通过验收、占用并停工、停工60天、或停工30天且已登记通知而发生
- ✓竣工通知应在完工后10天内登记(《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093条、第3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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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通知与解除保证金
financing 业主(或权益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显眼位置张贴无责任通知,并在得知工程后10天内记录经核实的副本,从而避免责任。对留置权有争议的业主/承包商可以记录留置权解除保证金(民法典第3143条),以解除财产上的留置权。
重点规则
- ✓无责任通知必须在得知工程后10天内张贴并记录。
- ✓如果未进行张贴,已记录的通知不提供任何保护。
- ✓记录的留置权解除保证金可解除财产上的留置权索赔(民法典第3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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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专业人员留置权
financing 自1991年起,根据书面合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持牌土地测量师可以提交设计专业人员留置权(《加州民法典》第3081.1–3081.10条)。在登记之前,必须邮寄一份10天的书面付款要求。该留置权不适用于价值低于100,000美元的自住单户住宅,并次于先前登记的权益。
重点规则
- ✓在登记之前,必须通过认证/挂号邮件寄送10天书面付款要求
- ✓该留置权不适用于价值低于100,000美元的自住单户住宅(《加州民法典》第3081.10条)
- ✓该留置权不优先于在其之前登记的权益(《加州民法典》第308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