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
contracts诉讼必须在诉因产生后的法定期间内提起:90天(行李追回);6个月(官员扣押、被驳回的县索赔);1年(书面诽谤、口头诽谤、人身伤害/死亡、伪造支票);2年(口头合同);3年(法定责任、非法侵入、财产损害、欺诈/错误);4年(书面合同、账簿);5年(中间收益、不动产追回);10年(判决)。
- ✓口头合同诉讼:2年;书面合同诉讼:4年
- ✓欺诈或错误诉讼:3年(自发现时起算)
- ✓追回不动产诉讼:5年;判决:10年
- ✓当起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时,诉讼即视为开始
45 个考点 · 更新于 2026-09-17
诉讼必须在诉因产生后的法定期间内提起:90天(行李追回);6个月(官员扣押、被驳回的县索赔);1年(书面诽谤、口头诽谤、人身伤害/死亡、伪造支票);2年(口头合同);3年(法定责任、非法侵入、财产损害、欺诈/错误);4年(书面合同、账簿);5年(中间收益、不动产追回);10年(判决)。
“grant”一词产生默示担保:让与人尚未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且该不动产权益不存在由让与人或通过让与人主张权利的人所设立或承受的产权负担。它并不担保让与人拥有该财产,也不担保该财产在其他方面不存在产权负担。授予契据可转让事后取得的产权。这些默示担保通常不会在契据格式中明示。
放弃权利转让契据(quitclaim deed)仅转让出让人在签署时拥有的权益,不附带任何默示担保,也不保证所有权。它不转让随后取得的产权。其实际含义是「我转让我所拥有的任何产权(如有)」。它通常用于清除产权上的瑕疵——一种轻微缺陷。监护人、遗产管理人和治安官签署的契据通常依据法院命令具有放弃权利转让的效力。
信托契约是一种三方担保文书,将土地产权作为债务担保进行转让。三方为委托人(借款人)、受益人(贷款人)和受托人(持有法定产权)。受托人可在违约时出售该房产,并在票据清偿后向委托人返还产权。只要贷款人的利益未受损害,委托人保留衡平法上的产权及占有权。
某些契据无效,即使对善意有偿购买人也不转让任何产权:由被司法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处于保护人管理下的人所立的契据(CC 40);伪造契据(Meley v. Collins);由未满18岁且未解除亲权的人所立的契据;空白签立且未经授权填入受让人姓名的契据(Trout v. Taylor);以及性质上纯属遗嘱的契据。
保证地契包含明示产权约款。由于几乎普遍依赖产权保险来证明可转让产权,保证地契在加利福尼亚州并不常见。
产权返还契据在信托终止时,将产权从受托人转回信托人,这通常发生在期票全额付清时。受益人签发「全额产权返还申请」,随后受托人向借款人执行产权返还。
治安官契据是在依据抵押止赎判决或针对业主的金钱判决对该财产进行止赎时,签发给某一方的契据。所转让的产权仅限于州或治安官在止赎中取得的产权,不附带任何担保或陈述。
出让人可通过授予契据(grant deed)或放弃权利契据(quitclaim deed)的形式赠与财产,并可选择载明该转让是出于爱和亲情。若为欺诈债权人而订立的赠与契据致使出让人无力偿债或助长欺诈,则可根据《统一欺诈性转让法》(《加州民法典》第3439至3439.12条)予以撤销。
可撤销契据可转移产权,但可在适当的司法程序中被撤销:来自心智不健全且其无行为能力尚未经司法裁定之人的契据(Hughes v. Grandy);以及,在1972年3月4日之前,来自超过18岁但未满21岁之人的契据,但年满18岁或以上的合法已婚者除外。《家庭法典》第6701(b)条限制未成年人就房地产订立合同的权限。
在住宅租赁中,所有押金,无论名称如何,均为可退还的保证金;任何放弃退还权利的行为均无效。除首月租金外,房东最多可要求两个月租金(无家具)或三个月租金(有家具)。对于六个月或更长期限的租赁,房东可收取不少于6个月租金的预付款。
租户腾空并交还房屋后三周内,房东必须提供一份逐项列明的明细单(通过当面交付或一类邮件寄送),说明扣留保证金的依据和金额,并退还剩余部分。该逐项明细单必须包括显示维修或清洁费用的文件副本(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950.5条)。
保证金用于担保租户履行义务。它可以是现金、信用证或定期存单(CD)。类别包括:预付租金、可没收保证金、不可没收保证金,或不可退还的奖金。保证金为租户的利益而持有,并且优先于所有房东债权人,但破产受托人除外。
如果房东恶意扣留任何押金,房东须承担实际损害赔偿,并外加最高可达押金金额两倍的法定罚金。在出售或转让时,房东可将押金(扣除扣减项后)连同指明承继人的书面通知一并转让,或将押金退还给租客。如果房东未遵守规定,原房东和承继房东均仍须承担个人责任。
商业押金法对房东而言负担较轻。可扣除项目仅限于未付租金、租户造成的损坏以及清洁费用。如果索赔仅涉及租金,且押金不超过一个月租金加上最后一个月租金,则余款应在不超过30天内返还。恶意不返还押金须承担200美元法定罚款外加实际损害赔偿。
虚假陈述可能构成欺诈或过失,二者都会产生民事责任并可能受到纪律处分。某些虚假陈述即使没有恶意,也属于实际欺诈。推定欺诈是指违反义务,通过误导他人而获取利益。
当经纪人知道对价值、可欲性或预期用途有重大影响而买方不知晓的事实时,即产生未披露的责任。即使没有实际欺诈行为,受信人也可能承担推定欺诈责任。
代理人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行事,约束委托人。代理人在没有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况下行事,可能因违反默示授权担保而承担责任。代理人并不担保委托人具有缔约能力。
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通常不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若代理人缺乏授权或善意信赖,或未披露委托人的姓名或代理身份,则代理人须承担个人责任。合同中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
代理人须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委托人是否承担责任,即使其是在遵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也是如此。虚假陈述自身代理权限可能对信赖该陈述的第三方产生侵权责任。
作为卖方独家代理人的经纪人向买方虚假陈述最低可接受价格,通常不构成可诉行为,因为这不属于重要事实。未经卖方同意的价格陈述可能会被卖方提起诉讼。
曾经仅为意见或「夸大宣传」的陈述,正越来越多地被法院视为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因为缺乏经验的买家会依赖这些陈述。关于房屋「状况完美」的陈述已被认定为重要事实。
经纪人在不收费的情况下协助买方申请贷款,就该目的而言属于买方的无偿代理人。作为无偿代理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买方因此受损,可能产生责任。
异型贷款产品与层层叠加的风险导致了2007年年中的住房市场崩溃。
FIRREA 的资本储备要求将资本重新导向住宅贷款,发生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
一级抵押贷款市场由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贷款机构组成。
联邦和州机构为住宅贷款提供保险、赔偿或协助。
抵押贷款银行是私营公司,使用自有资本或信用额度发放贷款。
货币充当交换媒介;储蓄是贷款资金的主要来源,资本供给是有限的。
TILA 于 1969 年 7 月 1 日生效,旨在通过增进消费者对融资真实成本的了解,促进消费者信贷的理性使用。联邦储备委员会(FRB)通过了 Z 条例(Regulation Z)以实施 TILA。TILA 要求贷款人将信贷成本以美元金额(融资费用)和年百分率(APR)的形式予以披露,并赋予借款人以主要居所作抵押的贷款撤销权。
“债权人”提供 TILA 披露。Z条例将债权人定义为:一年内提供消费信贷超过25次,或就住房担保交易超过5次,且债权人姓名在票据上作为初始受款人、贷款须支付融资费用或分超过四期付款的人。该定义扩大至包括在12个月内发放两笔或以上第32条贷款或反向抵押贷款的任何主体。
1980年《简化与改革法案》(Garn-St. Germain,1982年)将“信贷安排人”从债权人定义中删除。作为信贷安排人的抵押贷款经纪人(MLB/MLO)就TILA/《Z条例》而言并非债权人,并且无需提供TILA披露。然而,作为加州受托人,他们必须保持知情,并且必须披露和解释重大贷款条款,并填写/交付加州MLDS和RESPA GFE。
有三类交易可获豁免:(1) 用于商业、商务、农业或组织目的的信贷;(2) 超过 25,000 美元的信贷(除非以消费者用作主要住所的不动产作担保);以及 (3) 在 SEC 注册的经纪自营商进行的证券/商品交易。如果贷款收益的 51% 或以上用于商业目的,该贷款通常可获豁免。
TILA 将住宅定义为具有一至四个家庭单元,或独立公寓/合作公寓单元的住宅结构或移动房屋,从而形成消费目的推定。区分商业目的的因素包括与主要职业的关系、个人管理程度、收入比率、交易规模以及贷款资金用途。如果借款人在一个日历年内占用该房产超过 14 天,则该房产为自住,不符合商业豁免条件。
房地产评估师执照有效期为两年;但是,所需的56小时继续教育证明每四年提交一次。
持牌人必须在执照有效期内平均每年完成14小时继续教育(四年总计56小时)。USPAP:每位持牌人必须每两年完成7小时全国USPAP更新课程,并每两年提交证明;该课程须由AQB认证的USPAP讲师授课。法律与法规:在四年周期内完成4小时联邦及州法律与法规课程,或证明已阅读/理解适用法律(该证明不授予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外国房地产投资税法》(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如果卖方是“外国人士”,买方必须预扣并向 IRS 缴纳总销售价格的 10%。豁免情形包括:附有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的非外国人宣誓书(nonforeign affidavit)、IRS 资格证明,或销售价格不超过 300,000 美元且买方打算在该物业居住。
在某些交易中,买方必须预扣总售价的 3 1/3% 作为向 Franchise Tax Board 缴纳的州所得税;托管机构(escrow holder)必须通知买方。该规定适用于卖方显示外州地址、售价超过 $100,000,且卖方未证明其为加州居民或该房产为其个人住所的情况。
共同利益开发中的独立利益所有人(非分割者)必须向潜在买家提供管理文件、适用时的年龄限制声明、最近的业主协会文件,包括财务报表/预算/保险(加州民法第1365条)、当前/未支付评估和留置权声明,以及已批准的未来变更信息。
在买卖/交换托管中,如果不签发产权保险,买方(或交换双方)会收到一份法定通知,并通过签字确认收到该通知;该通知告知,由于可能存在先前已登记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取得产权保险可能是明智的。
对于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的产权转让(或商业机会出售),在托管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售价告知买方和卖方。对于交换,必须包括财产描述和追加的金钱对价。由授权的第三方托管持有人出具的结算声明可满足本法。
州法律规定新建建筑的最低节能标准。地方条例可能要求将节能改造作为销售条件,卖方和/或经纪人必须向买方披露该要求。联邦法律要求新建房屋卖方在销售合同中披露隔热材料的类型、厚度和R值。
加州民法典第1102.6a条允许任何市或县要求提供额外的本地披露声明,重点关注影响使用和享有的地方状况。与占用、分区、建筑规范和安全有关的地方条例可能适用;加州民法典第2079.3条将经纪人的检查义务限制为排除场外区域和公共记录,除非有特殊情况。
属于持牌人的资金不得与信托资金混同。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0176(e) 条,资金混同构成吊销或暂停执照的理由。
第2835号法规明确了不构成资金混同的情形:允许为银行费用保留有限的经纪人资金,以及临时保留已赚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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