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的定义
contracts个人财产是指任何不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它包括金钱、动产或物品、债务凭证以及权利上的财产(可诉物)。
- ✓个人财产是任何不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 ✓包括金钱、动产、债务凭证和权利上的财产
45 个考点 · 更新于 2026-09-17
个人财产是指任何不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它包括金钱、动产或物品、债务凭证以及权利上的财产(可诉物)。
动产是指任何不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它包括金钱、可移动物品或有形动产、债务凭证以及权利上的财产(choses in action)。
「Choses in Action」(诉讼上的财产权)是通过司法程序追回金钱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权利。它包括依据合同追偿的权利(例如,票据上欠付的款项)以及因侵权或私人过错追偿损害赔偿的权利。
贷款服务商作为债权人/贷款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书面服务协议应说明责任和报酬。在所有情况下都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当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照提供贷款服务时,法律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关键规则: 1.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照提供贷款服务时,要求签订书面贷款服务协议(B&P法典第10233条) 2. 服务商作为债权人/贷款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3. 服务协议应界定责任和报酬
贷款服务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每月前十天的付款集中涌入,可通过计算机化处理或错开还款时间表来解决。贷款服务软件识别拖欠情况,并发送通知,包括违约前通知、违约通知和受托人拍卖通知。加利福尼亚州的修正案要求修改软件,并理解贷款修改、暂缓还款和止赎。
地方政府通过法令分派规划职责。规划委员会制定并维护总体规划,并就开发事项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议。
土地细分法规和分区规划实施总体规划。地图和分区条例必须与已通过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而总体规划必须包含七项必备要素。
在土地收购后,产权公司出具初步担保,提供加州房地产局(DRE)要求的初步报告,并可能处理细分地块文件。
在通过总体规划后,市政当局可编制特定规划,以系统地实施该规划。特定规划针对特定场地或子区域,包含详细说明土地利用和基础设施规范的文本与图表,以及实施措施。
专项规划日益普及,尽管编制成本高昂。它们在层级上介于总体规划与分区/设计导则之间,并且相较于其他实施工具具有明显优势。
小型办公室只有经纪人身兼优秀销售人员和经理才能成功。中型公司通常由一名「销售经理型经纪人」管理。在大型办公室中,经纪人通常仅承担高管和行政职责,并聘用一名或多名销售经理和办公室职员。无论规模大小,经纪人都必须妥善保存记录和文件,并保持办公室井然有序。
摊还表显示在给定利率下,为在给定年数内完全摊还一笔1,000美元贷款所需的月付款额。随着期限延长,付款额减少;随着利率上升,付款额增加。
要计算任何贷款的还款额,请将表格系数乘以贷款金额的千元数。例如,在6.0%、30年期下,系数为每1,000美元6.00,因此100,000美元贷款每月需还款600美元。
加州房地产局(Department of Real Estate,DRE)出版《Real Estate Law》,该书收录了《商业与职业法典》(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中许多规范房地产执照持有人的条款。
法律和税务考量会影响买方对企业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这些形式包括独资经营、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辛迪加和特许经营。大约75%的美国企业是独资经营,约16%是公司,但公司制企业赚取了超过70%的总收入。
固定附着物是指以某种方式附着于土地、从而被视为不动产一部分的动产。一旦动产成为固定附着物,即按不动产处理。
法院使用五项检验来判断动产是否属于固定附着物:(1) 附着方式/永久程度;(2) 对土地通常用途的适应性;(3)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买方/卖方、房东/租户);(4) 将其并入者的意图;(5)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若以水泥/灰泥附着,很可能属于固定附着物;若与土地良好适配,则很可能属于固定附着物。
固定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因而被视为不动产一部分的动产。法院使用五项一般检验标准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固定附着物:意图、附着方式、适应性、协议以及当事人关系。
买方和贷款方在为购买或贷款而检查房产时,有理由推定,凡附着于房产且对房产使用必不可少的物品,都将构成转让或担保的一部分。任何例外情况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移除任何为商业、制造、装饰或家庭使用目的而附着的物品,前提是移除不会对场所造成损害。如果该物品已成为场所的组成部分,则此例外不适用。
买方和贷款方在为购买或贷款而检查房产时,可以推定,任何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且对其使用必不可少的物品,均属于转让/担保的一部分。合同应明确说明任何期望的例外。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移除以贸易、制造、装饰或家庭使用为目的而附着于房产的任何物项,前提是移除不会对房产造成损坏。如果该物项已成为房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此例外不适用。
申请初始经纪人执照者必须年满18岁,具备所需的经验与教育背景,诚实守信,并通过资格考试。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五年内具备两年全职销售人员(salesperson)经验(或同等经验),并完成八门法定大学水平课程。
经纪人申请人必须完成五门特定课程:房地产实务、房地产法律方面、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估价,以及会计或房地产经济学;另加三门从指定课程组中选修的课程。如果会计和经济学两门均已完成,则只需再完成两门附加课程。
作为经验要求的替代方案,申请人可提交从西部学校和学院协会(Western Association of Schools and Colleges,WASC)认证的四年制大学毕业的证明(或类似认可机构认证的四年制大学毕业证明),并完成规定的房地产课程。
销售员的经验必须由雇佣经纪人使用《雇佣验证表》(RE 226)进行验证。如果无法提供,经验可由至少两名房地产相关领域的个人在《雇佣证明表》(RE 228)上进行佐证。同等经验使用 RE 227 进行验证。所有经验申报均由专员逐案评估。
经纪人考试申请人需提交 RE 400B 表以及教育/经验证明。申请有效期为两年。个人可使用 RE 436 表将考试和执照申请合并,提交两项费用;必须在两年内通过考试,否则申请失效。费用不可退还或转让。
大多数协会将多重上市服务(MLS)作为营销工具运营。MLS为获授权的经纪人参与者提供一种途径,通过向其他经纪人参与者发出概括性的单方报酬与合作合同要约,从而建立法律关系。它汇集并传播房源信息,使参与者能够编制估值并服务客户。
加州民法典第1087条将MLS定义为房地产代理人和估价师进行合作的机制,通过一个本身不充当代理人也不充当估价师的中间机构运作;代理人借此与挂牌房源建立法律关系或编制市场评估。合格房地产经纪人和认证或持牌估价师是符合条件的参与方;销售人员通过其经纪人获得访问权限。
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多人对产权拥有不可分割的权益。如果向多人转让时未指明联权共有、合伙企业或夫妻共同财产,则产生按份共有。权益可以不等;如果未指明,则推定为相等。存在占有的统一性。没有生存者取得权——已故共有人的权益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联权共有要求权益、产权、时间和占有四项统一性——即相同权益、同一转让、同一时间、同一占有(《加州民法典》第683条)。其关键特征是生存者取得权:死亡时,尚存的联权共有人取得全部财产,死者继承人无权主张,且不受针对死者权益的留置权约束。
共同租赁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创设(例如,唯一所有人转让给自己及他人;共有人转让给自己及他人;转让给遗产执行人/受信人)。共同租赁人可以通过将其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共同租赁人来解除共同租赁,对该权益创设为共有租赁。生存的共同租赁人的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拍卖,解除租赁。
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指配偶在有效婚姻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但个人财产除外。个人财产包括婚前拥有的财产、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的财产、个人财产的租金/收益、分居期间获得的收入,以及配偶之间以使其成为个人财产的意图而转让的财产。个人财产必须保持明确可识别,且不得混同。
每位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控制权。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出售、转让、设立负担或出租夫妻共同房地产的行为,均须双方共同参与。每位配偶可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一半;若无遗嘱,死者的一半归尚存配偶所有。
单独(独立)所有权是指由一人享有的所有权;该人享有全部利益,并承担包括税款在内的全部负担。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单独所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该财产,且通常只需单独所有人在转让契据上签字(《加州民法典》第681条)。
联合共有人死亡时,联合共有自动终止,但为了登记产权的目的,必须将经认证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命令(通常附有确认死者为联合共有人的宣誓书)在房产所在县登记。
优点:将产权简单归属于生存者,避免遗嘱认证延误(长达六个月或更久),避免遗嘱执行人/律师费用,生存者取得产权时不受死者债务/留置权影响。缺点:可能增加税负、丧失通过遗嘱处分权益的能力、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公。由非律师提供如何持有产权的建议属于未经授权从事法律执业。
配偶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资金购买住宅,却以「联合共有」方式取得产权,这会因法律后果不同而产生歧义。加州法院认为,配偶的真实意图优先于登记产权。夫妻共同财产不允许存在可就其设定负担的单独权益——需要双方签名。联合共有人可以仅就其权益设定抵押,但若其生前发生止赎,则会终止该联合共有。
承认是指签署文书的人在经正式授权的官员(例如公证人)面前作出的正式声明,表明该签署是其本人的行为与契据。该官员会制作一份承认证书。承认可证明签署行为,防止伪造和冒名顶替,并可使该文件无需进一步证明其签署即可作为证据采纳。
许多文书除非经过确认,否则不能登记。除非法规规定确认是必需的,否则即使没有确认,该文书在当事人和实际知悉的人之间仍然有效。确认的时间通常无关紧要,除非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介入。
在全州任何地方,认证可以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退休法官或书记官前进行,也可以在高等法院法官或退休法官前进行,或(1959年9月17日之后)在公证人前进行。在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内,其他官员如法院书记官、县书记官、专员和地方法官也可以进行认证。副手和某些军官也被授权进行认证。(加州民法第1181、1183.5条)
在加州以外取得的确认书必须符合加州的表格和法律,或者附有法院书记员、美国领事或外国法官出具的证明,说明其符合适用法律且该官员已获授权。在加州可使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来认证在外国起草的确认书。
一份充分的承认证书不会因日期错误或缺少日期而无效,如果该日期出现在文书的其他地方。若无相反证据,承认被推定是在签署日期或至少在登记之前作出的。当契据日期晚于承认日期时,较晚的日期可能是契据的真实日期。该证书必须由官员的签名和职位名称认证,如要求,还须加盖官方印章。
托管指示伴随附条件交付,并授权托管机构在特定事件或条件发生时交付法律文书、资金和文件。加州使用两种形式:双边指示(由买方和卖方签署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和单边指示(由买方和卖方分别签署的独立指示,各自对其具有约束力)。指示执行并补充原始合同,二者应一并解释。若指示与原始合同冲突,通常以作为后订合同的指示为准。联合/双边指示一经签署,任何一方委托人均不得单方面更改;更改须经双方同意,且一方委托人可在不损害另一方的情况下放弃条件。
中立的托管持有人可能因违反书面指示而承担责任,包括在指示范围内的受托义务违反。然而,托管持有人仅是中立利益保管人,不关心委托人之间的争议。其可提起互争权利诉讼及宣告性救济诉讼,请求法院解决争议并指示应如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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