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政策要求所涵盖的交易
agency关于提供经纪代理政策的要求仅适用于:(1)空地的买卖或租赁;(2)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位的不动产地块的出售;以及(3)当租赁协议期限超过十八个月时,对住宅用地的租赁(如俄亥俄州法典第5321.01条所定义)。
- ✓适用于空地的买卖或租赁
- ✓适用于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位的不动产的出售
- ✓仅当期限超过十八个月时,才适用于住宅用地的租赁
- ✓该要求不适用于十八个月或更短的住宅租赁
45 个考点 · 更新于 2026-09-17
关于提供经纪代理政策的要求仅适用于:(1)空地的买卖或租赁;(2)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位的不动产地块的出售;以及(3)当租赁协议期限超过十八个月时,对住宅用地的租赁(如俄亥俄州法典第5321.01条所定义)。
执证人通过代表其他购买者或代表卖方作为代理人或次代理人而行动,不违反对购买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但是,任何双重代理关系必须根据《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4735.71条向客户披露。
第4735.65条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允许执照持有人从事任何构成法律执业的行为或服务。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该人在另一个州持有油气地产专业人士的执照或登记,或者该人在不颁发此类执照或登记的州拥有令人满意的工作经验、政府认证或私人认证,监督员应根据第4796章将该人注册为油气地产专业人士。
如果当事人未能同意调解或达成和解,监管官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调查被许可人的行为。
经委员会同意,主管部门可以与公认的国家考试服务机构达成协议,在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销售人员考试,并符合本章关于考试内容的要求。如果达成此类协议,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直接向该服务机构支付考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每位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由委员会根据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4735.10(A)(1)条确定的处理费。
委员会可根据第119章采纳规则,建立房地产监督员在行使某些列举权力时必须遵守的标准和指导方针,包括辅助受托人的任命、名称拒绝、考试/执照申请接受、非活跃状态批准、听证审查官任命、外国房地产事项和外国房地产资格。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4735.05条为监督员对辅助受托人的任命和推荐制定标准,并根据第4735.06(B)条对合伙企业、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提议的名称进行拒绝,包括为经纪行批准多个商业名称的程序。
标准可以指导监管员对经纪人和销售人员考试和执照申请的接受和拒绝、对经纪人根据第4735.13条申请将执照置于非活跃状态并成为销售人员的申请的批准,以及根据第119.09条对听证官的任命。
监督员的权力包括按照第4735.27和4735.28条款接受或拒绝外国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员的考试和执照申请(包括考试豁免),以及按照第4735.25条款对外国房地产进行资格认定。
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有效的规则建立分部(B)所要求的指导方针或标准,督导员可根据第119章采纳相应的规则。这是一项填补空白的权力,确保标准始终存在。
申请人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通知,监管部门可代表基金为该诉讼进行辩护。监管部门拥有充分的辩护和复核手段,包括询问证人、核实损失以及质疑基础判决,以确定该判决是否仅基于获得执照的经纪人/销售人员可能进行的活动。
当申请不存在可审理问题且缺乏实质意义时,监管部门可以随时提出驳回申请的动议,须附具宣誓书,但必须在提出该动议前至少提前十天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监管部门可以就请求达成和解,但须经法院批准,且不受任何债务人先前达成的和解或诉讼同意的约束。
根据第4735.15条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缴入州财政,而不是由地方保留。
在任何情况下,所需费用和任何适用罚款必须与申请或续期申报同时提交。如无随附付款,申请将不予处理。
俄亥俄州房地产委员会具有制定权,可以为本法例未另外规定的服务确定合理费用,并可采纳规则降低经纪人和销售人员的续期费用。
当主管确定存在R.C. 4735.18(A)(21)或其规则违规的初步证据时,主管可以根据第119章按照第4735.051条启动纪律处分程序,或亲自(或通过挂号邮件)向被许可人送达传票。
除妥善认证的公共文件外,教育长要求的所有陈述、附件和文件必须由申请人或任何了解事实的人以教育长要求的方式和形式进行宣誓核实。不遵守此要求足以成为教育长拒绝资格认定的充分理由。
房产主管可以对任何经纪人执照申请人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供被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信息以确定资格。如果调查必须在俄亥俄州外进行,主管可以要求申请人预付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实际调查费用,并必须向申请人提供这些费用的逐项说明。
除非申请人能够令教育总监满意地证明其未曾因取消资格的犯罪被定罪(此类犯罪按照《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 9.79 条规定确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参加外国房地产销售员考试。
申请人不得曾被法院最终判决违反了与保护房地产购买者或销售者相关的市、州或联邦民权法。如被判违反,只有在至少两年已经过去且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活动和职业记录显示诚实和真实性,且无理由相信其将再次违反这些法律的情况下,监督官才可以不考虑该判决。
申请人在获得外国房地产经销商或销售员执照期间,不得违反本章任何条款或规则(或以前适用的条款)。如果发生违规,申请人必须向监督员证明他们不会再次违反该条款或规则。
俄亥俄州认可多种执照状态:「非活跃执照」(销售员执照由分部持有、已续期但未与任何经纪人关联);「经纪人执照在案」(经纪人执照由分部持有并已续期);「暂停执照」(禁止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持证服务);「重新激活」(将执照从非活跃/暂停/在案状态恢复的流程);以及「吊销」(执照无效且不符合重新激活的资格)。
「残疾执业执照持有人」是指根据本章获得执业执照且患有严重残疾、无法参加至少三小时培训的人士。「房地产部」与「房地产及专业执业部」可互换使用。「总监」是指该部门的总监。
调查员必须在收到投诉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或在进行非正式会议后的六十天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调查结果报告。主管部门随后审查该报告,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4735.18条的合理且充分的证据。
如果主管人员发现存在合理且充分的违规证据,必须根据第119章规定在听证官面前安排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时间框架和延期权利适用。
如果主管未发现合理且实质性的证据,主管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该决定的依据。申诉人可以请求委员会审查该决定。
当监管官确信申请人在房地产销售员考试的各部分都获得合格分数时,应颁发房地产销售员执照。合格分数由俄亥俄州房地产委员会的规则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基金对任何一名执业人员的责任不得超过四万美元。如果执业证按照第(E)条款被重新激活,基金的责任再次变为四万美元,但仅适用于重新激活后发生的交易。
如果 40,000 美元的限额不足以支付针对一名许可证持有人的所有有效索赔,该 40,000 美元应按照索赔人各自的索赔比例或法院认为公平的方式在索赔人之间分配。分配不受判决书获得顺序或索赔申请顺序的影响。法院可根据监管官的申请,要求针对同一许可证持有人的所有索赔人参加同一诉讼。
如果房地产经纪人的执照根据第(C)条款被暂停,与该经纪人相关联的房地产销售人员的执照根据第4735.20条第(H)款相应被暂停。独立经纪人必须在收到第(C)条款所要求的通知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附属销售人员暂停事项。
当经纪人随后提交合规证明并请求重新激活,且监督员重新激活经纪人执照时,关联销售人员的暂停执照必须免费重新激活。或者,如果销售人员申请离开暂停的经纪人以与不同的经纪人关联,则暂停的销售人员执照必须免费重新激活。无论执照是否退回,监督员都可以处理申请。任何执照被重新激活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款,并在其他方面符合该章节的要求。
每份传票必须通知执照持有人涉嫌违规情况,并告知其根据第119章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机会。传票必须注明每项违规罚款200美元,单份传票不超过2,500美元。所有收取的罚款记入根据第4735.12条规定设立的房地产恢复基金。
如果执业人员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收到三次引证,管理者必须根据第 4735.051 条对同一十二个月期间内发生的任何后续违规行为启动纪律程序。
持证人自传票送达之日起有三十天的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持证人在三十天内未请求听证会,或持证人与主管未能达成替代协议,则传票成为最终决定。
除非另有说明,在最终引文中被指名的执照持有人必须在引文生效日期后的三十天内满足其中包含的所有要求。如果执照持有人未能遵守此要求,监督员必须自动暂停其执照。
在申请时,申请人向教育主管部门支付五百美元的申请费,加上要约中每个地块、单位、地皮或权益一美元的费用,总费用上限为两千五百美元。申请人还必须存入一笔款项,以支付核实陈述和确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的费用。
每位申请人必须参加由监督员规定和主持的笔试考试,该考试涵盖房地产实践原理、房地产法、融资和估价、房地产交易和工具、商业道德准则以及外国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人员的职责。由监督员管理的考试费用为101美元。
如果申请人未按时参加考试,费用将被没收,除非向主管部门说明缺席原因充分,否则必须提交新的申请和费用。任何申请人如果考试不及格两次,必须等待六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参加考试。
每位外国房地产销售员必须获得房地产监督员的执业许可,且只能受雇于其执业许可证上指定的获许可的外国房地产经销商。
如果监督官认为申请人具备资格,已完全遵守该章节,且申请中指定的经纪人是获得许可的外国房地产经纪人,监督官应在支付第4735.15条规定的费用后颁发许可证。该许可证授权申请人仅为申请中指定的经纪人充当房产销售人员。
每位经纪人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考试,涵盖房地产实践原则、俄亥俄州房地产法、融资和评估、经纪人和销售人员的职责、房地产交易和工具知识,以及商业伦理准则。委员会制定并以印刷形式发布这些准则。
考试必须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提供合理的便利措施进行管理。考试内容必须符合第(B)(6)条款的教育要求和其他要求。在申请时已完成教育要求的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考试录取通知后的十二个月内接受考试。
委员会或监察员可以在与其职责相关的事项中听取证词。委员会主席和监察员可以主持宣誓。此外,在允许任何申请人参加考试或颁发执照之前,他们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诚实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明。
当经纪人变更营业地点时,经纪人必须在变更后三十天内以规定表格通知监管长。监管长随后为未期满的期间签发新执照,不收取费用。未经通知变更地点且未获得新执照属于R.C. 4735.18(A)(6)项下的初步不当行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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