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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持证人不拥有的房产
disclosures 当获得执照的经纪人或销售代理为购买、出售、交换或出租房产(或从事任何受监管的行为)做广告宣传,该房产并非持证人拥有时,广告必须按名字标识持证人,并注明持证人所属房产经纪公司的名称。
重点规则
- ✓持证人必须在广告中按名字被标识
- ✓广告必须注明持证人所属房产经纪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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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持有房产的广告
disclosures 当获得执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为其自己拥有的房产进行销售、交换或租赁广告时,该广告必须以姓名标识该执业者,并注明该房产由代理持有。如果该房产与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挂牌协议,广告中还必须注明该经纪公司的名称。
重点规则
- ✓执业者必须以姓名标识,且广告必须注明该房产由代理持有
- ✓如果房产与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挂牌协议,广告中还必须注明该房产挂牌的经纪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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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名称的同等显著性
disclosures 在任何广告中,经纪公司的名称必须与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名称以同等显著性显示。「经纪公司」是指房地产公司或独立经纪人从事业务的名称,或如果未使用此类名称,则指已获得执照的房地产公司或独立经纪人的名称。
重点规则
- ✓经纪公司的名称必须与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名称以同等显著性显示
- ✓「经纪公司」是指公司或独立经纪人的营业名称,或如果未使用营业名称则指已获得执照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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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误导性「业主自售」广告
disclosures 根据独家代理销售或租赁列表协议代表卖方的经纪人不得向公众宣传该房产为「业主自售」,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误导公众相信卖方没有由经纪人代理。
重点规则
- ✓拥有独家销售或租赁权的经纪人不得将房产宣传为「业主自售」
- ✓经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误导公众相信卖方没有由房地产经纪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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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规定的初步证据
disclosures 如果经纪人或销售员以本条例或其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该广告构成违反《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4735.18条第(A)(21)款的初步证据。
重点规则
- ✓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构成违反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4735.18条第(A)(21)款的初步证据
- ✓必须遵守第4735.16条及其采纳的规则,以避免推定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