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金存管截止日期
escrow经纪人必须在收到资金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存入资金,但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暂时保管支票,待要约被接受后再进行存入。
- ✓属于他人的资金必须在收到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存入,存管记录应保存在指定地点
- ✓经买卖双方(或承租人和出租人)书面同意,支票可保管至要约被接受,然后在接受后的1个工作日内存入
12 个考点 · 更新于 2026-09-17
经纪人必须在收到资金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存入资金,但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暂时保管支票,待要约被接受后再进行存入。
经纪人必须在保存托管记录的办公室收到属于他人的款项后,于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将该款项存入托管账户。经买方和卖方(或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书面许可,经纪人可以在要约被接受前暂不存入支票,但必须在要约被接受后1个营业日内存入。
托管账户必须满足特定要求:联邦或州保险机构、经纪人作为受信人、无需提前通知即可提取、仅用于托管。利息处理和记录发布规则也适用。
经纪人不得将托管账户资金或利息与业务、个人或其他资金混合或挪用,但可以例外地使用资金来支付银行服务费用或维持最低余额要求。
当当事人对第三方监管资金的权利提出异议时,经纪人必须保留这些资金直至纠纷解决,并可在通知后向法院申请代位诉讼。
经纪人必须保留详细的第三方託管记录,并根据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提供这些记录,包括每项交易的当事人姓名和关键日期。
经纪人的托管义务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经纪人与当事人之间或经纪人之间的协议予以放弃或变更。如果一笔定金从未委托给该经纪人,且买方知情并直接向建筑商支付,则没有义务将该笔资金进行托管(Ramalingam)。
如果买方将销售定金交给挂牌经纪人,挂牌经纪人承担托管义务。如果交给销售经纪人,且事先已通知买方将交付给挂牌经纪人,则挂牌经纪人承担托管(并需买方对特定信息作出书面确认)。若无此类事先通知,销售经纪人承担托管义务。
第三方托管账户必须在联邦或州担保的银行/存款机构中维护,指定经纪人为受托人,允许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取款,并且仅用于第三方托管目的。预期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资金应鼓励计息;利息按与本金相同的比例持有/支付,经纪人除非是《房东与租户法》项下的房东,否则不得索赔。
经纪人不得将托管资金或托管利息与业务、个人或其他资金混同,除非是为了存入业务/个人资金以支付银行服务费或维持所需的最低余额。经纪人不得将托管资金或利息挪用于业务、个人或其他用途。
如果对托管资金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经纪人必须将资金保留在托管中,直至争议解决。如果不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似乎遥不可及,经纪人可以在向各方发出30天通知后,向县法院申请进行确定竞合权利诉讼,使相争的索赔人参与诉讼。
经纪人必须保存托管记录,并在委员会书面要求或办公室检查时出示这些记录。记录必须包含交款方的姓名、资金归属方、为其账户存入资金的当事方,以及资金收到、存入和支取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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