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执照借用
licensing任何执照持有人不得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安排,允许个人为他人、公司或企业的利益而借用其名义或执照,或规避执照颁发的法规和规则。经纪人执照的借用包括任何经纪人未亲自监督和指导其商业运营的安排。
- ✓任何安排均不得允许执照持有人为他人利益借用名义或执照,或规避执照颁发的规则
- ✓执照借用包括经纪人未亲自监督和指导其作为记录经纪人或雇用经纪人的企业
- ✓本条款不限制经纪人根据新泽西行政法典11:5-4.4和4.5确保办公室充分监督的责任
46 个考点 · 更新于 2026-09-17
任何执照持有人不得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安排,允许个人为他人、公司或企业的利益而借用其名义或执照,或规避执照颁发的法规和规则。经纪人执照的借用包括任何经纪人未亲自监督和指导其商业运营的安排。
出于执照借贷规则的目的,对业务的个人监督和指导要求经纪人每周至少在主办公室或分支办公室实际出席一天(不包括休假和紧急情况)。在较长时期内仅通过电话和/或邮件进行的交流可能被委员会视为禁止执照借贷的证据。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为了获取佣金、费用或其他有价代价(或期望获得代价),而进行房地产挂牌、销售、交换、购买、出租或协商;收取租金;招揽客户;协助获取客户;协商抵押贷款;或进行土地竞争性销售的个人、公司或企业。这也包括监督房地产转介公司的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
房地产销售员是指为获得报酬而受雇于或与持证经纪人订约,并在其监督下开展经纪业务(如买卖、谈判、租赁、出租、收取租金或物色客户)的自然人。若销售员与转介公司有执照关系,则其将潜在消费者转介给特定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销售员是一个自然人,具备获得经纪人执照的资格,但为了获得报酬,由持证经纪人雇佣或签约,并在其监督下运营,以履行销售员的职能。
持有房地产转介公司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仅限于转介房地产买卖、购买、交换、租赁或出租的客户。他们只能将客户转介给监督其转介公司的经纪人,并只能从该经纪人获得报酬。他们不能同时持有多个经纪人或转介公司的执照,不能同时是经纪人或经纪人销售员,且不能从事超出其身份范围的经纪人活动。
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协会或企业若要提起或维持任何法庭诉讼以索赔经纪业务补偿,必须证明在诉讼原因产生时持有有效的经纪人执照。销售员或经纪人销售员只能起诉其雇主或合约经纪人,并必须证明当时持有执照。
房地产介绍公司是由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建立并监督的商业实体,与该经纪人的任何其他商业实体分开,其目的是聘请/签约销售人员,这些销售人员严格仅代表监管经纪人进行前景介绍。
在两年期内成功完成一门或多门经纪人执业前教育课程被认为满足了被更新执业执照的继续教育要求。在两年期的第一年获得执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完成所有适用的继续教育以进行更新。在两年期的第二年获得执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无需完成任何继续教育即可在该期末进行更新。
买方代理人应尽到忠诚义务(对买方利益无不利行为)、及时披露利益冲突、建议买方寻求专家意见、不披露机密信息(即使在委托终止后)以及尽善意持续努力寻找房产的义务。仅有义务(4)和(5)可被豁免。
向其他潜在买家展示感兴趣的房产不违反忠诚义务。在同一房产的竞争交易中充当交易经纪人或代理多个买家不违反忠诚义务,也不会产生利益冲突。
教育局向以下人员颁发考试资格证书:已满足或获得豁免(根据N.J.A.C. 11:5-3.8和2.1(e))经纪人经验和/或教育要求的经纪人候选人;已满足或获得豁免(根据N.J.A.C. 11:5-2.2(k))讲师教育要求的讲师候选人;以及根据N.J.A.C. 11:5-2.1(e)获得教育要求豁免的销售人员或销售人员(推荐)候选人。
公共成人教育计划和经认证的学院/大学除非该课程前执业计划由以下人员之一监督,否则不能获得房地产学校执照:持证房地产讲师,或品行端正的个人且在申请前两年内完成了委员会批准的讲师课程。如果主管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委员会可以颁发临时授权。在批准合格主管之前,不能开始新课程。
停止营业的经纪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退回其自身执照以及所有销售员、经纪人-销售员和销售员(转介)的执照,以便注销。每位员工的执照必须附带根据N.J.S.A. 45:15-14的终止信函。
独资经营者、合伙经纪人或公司经纪人只有在停止营业后30天内提交宣誓书,认证以下内容,才能获得重新许可:所有许可证已退回;信托账户已关闭且资金已支付;所有佣金已支付;未来应收佣金已列出;正在进行交易中的委托人已书面通知;标牌已移除和召回;电话服务已通知;无未缴罚款;和记录保留六年。
除非新经纪人和前经纪人共同提交宣誓书,认证信托基金托管权已假定并已核算、所有佣金已按期支付、新经纪人将支付未来佣金、不欠罚款(对替换前罚款承担连带责任)、标志/广告已更新、记录已交付并将保管六年、新经纪人将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交易,否则不能替换新的经纪人主体。
每位未获得经纪人-销售员执照的常住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在新泽西州维持一个主要办公室,在通常营业时间内向公众开放,由经纪人或经纪人-销售员进行直接的全职监督。监督人不需要持续在场,但必须随时可联系、全职雇用、每个日历周至少实际在场五天(不含假期/紧急情况),且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工作。
如果主办公室位于住宅内,则必须独立于生活区,并具有从房产临街的街道上可清楚看到的独立外部入口(此规定不适用于1963年12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办公室)。任何经纪人的营业场所不得位于该经纪人所雇用的任何销售人员或销售人员(转介)的住宅内。
所需继续教育的至少50%必须包括核心主题,委员会不能要求核心主题超过继续教育总时数的60%。核心主题包括:代理;披露;法律问题;伦理(不少于两小时);公平住房;规则和条例;房地产执业人员安全;财务知识和规划;以及新泽西房地产委员会(NJREC)按规则规定的任何其他主题。每小时的教学等于一个学分。
尽管存在一般的核心主题百分比要求,新泽西房地产委员会(NJREC)要求每个两年周期的继续教育至少包括关于公平住房和住房歧视这一核心主题的一小时课程。此外,每个两年执照更新周期,每位经纪人、经纪人-销售员和销售员都必须完成一门关于房地产经纪代理的继续教育课程,这是执照更新的条件。
为卖方提供服务的公司是卖方代理人,除非其代表买方、双方、是交易经纪人,或附属持证人是买方。卖方经纪服务协议必须在服务开始前或尽快之后签订,并必须包括 MLS 流通披露。
卖方代理人应当尽忠诚义务、及时披露利益冲突、建议卖方寻求专业建议、即使终止后也不披露机密信息,以及为寻找买方做出善意的持续努力(一旦财产在合约下且不再受律师审查约束时结束)。
展示不属于卖方的房产或挂牌竞争性房产不违反忠诚义务。作为交易经纪人或代理涉及同一买方的竞争交易中的多个卖方不违反忠诚义务。
收到完整、准确的表格和正确的费用后,教育局通常处理:讲师/学校/额外教学地点执照—三周;学校地址变更—三周;带有新董事/所有者的重新执照—三周;讲师/学校/地点执照的续期—四周;不需要额外审查的教育/经验豁免—四周;经纪人经验批准—四周;咨询委员会建议被考虑后的继续教育提供者/讲师/课程批准—三周;以及收到后的继续教育要求豁免—三周。
教育局使用标准化表格,包括以下申请:非公立和公立学校执照;额外教学地点执照;讲师执照;行政办公室/主要教学地点地址变更;具有新董事/所有者或名称变更的重新执照;免除销售人员执照前教育;免除部分经纪人教育/经验;经纪人经验报告;新泽西州警察犯罪历史记录信息表;以及继续教育提供者、讲师和课程批准申请。
持证新泽西州经纪人可以向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拥有真实办公室的持证房地产经纪人支付转介费或佣金。州外经纪人可以进行转介、接收费用并可以对新泽西州经纪人提起诉讼以收取费用。「转介」是指将某人从一位经纪人介绍、协助或转向另一位经纪人以获取经纪服务的行为。
根据R.S.45:15-17条款,委员会可以暂停或撤销房地产学校或讲师执照,或处以罚款,理由包括虚假陈述、不适格、未提供书面学费协议、使用彩票/竞赛吸引学生、刑事定罪、通过欺诈获得执照,或虚假声称某人完成了课程。
学校和讲师必须根据 N.J.S.A. 45:15-10.4 和 10.5 获得许可。许可证期限为两年(从3月1日至两年后的2月最后一天)。申请人必须证明品格良好且没有取消资格的定罪记录(N.J.S.A. 45:15-12.1)。拒绝可向完整委员会提出上诉(N.J.A.C. 11:5-11.10)。由持证讲师或合格人员领导的公共成人教育项目和经认证的大学/学院被推定为合格。
任何经纪人销售员或销售员在未经书面协议之前,不得为经纪人开始商业活动;任何经纪人也不得授权他们行动,直到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阐明保留服务所依据的条款。商业关联可以是雇佣关系或独立承包商关系,必须在书面协议中定义。
房产经纪公司只有在获得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充当披露双重代理人(住宅类需在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中进行,商业类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义务包括:不采取损害任何一方的行动、披露利益冲突、建议双方寻求专家建议,以及不披露关于任何一方的机密信息。
尽管有R.S.45:15-17(i)的规定,披露的双重代理可通过其公司从任何一方或双方获得补偿,但前提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双方披露补偿来源和金额。展示竞争性房产、向其他购买者展示或提交追加报价不构成不利行为。
关键教育局费用:学校许可证申请—100.00美元;讲师许可证申请—50.00美元;初始非公立学校许可证—400.00美元(任期第一年)或200.00美元(第二年);非公立学校续期—400.00美元加上每个附加地点200.00美元;附加教学地点许可证—200.00美元(第一年)或100.00美元(第二年);讲师许可证—200.00美元(第一年)或100.00美元(第二年);讲师续期—100.00美元。犯罪历史检查和指纹扫描直接支付给州签约供应商。
其他教育局费用:学校地址变更——50.00美元;学校名称变更——100.00美元;个人名称变更——50.00美元;学校主任变更——50.00美元;销售人员教育豁免申请——25.00美元;经纪人教育或经验豁免——25.00美元;经纪人执照申请人经验报告批准——25.00美元。
每个分支机构必须遵守 N.J.A.C. 11:5-4.4(维持的办公室)。分支执照不得为位于销售人员(转介)、销售人员或经纪销售人员住宅中的办公室颁发。分支机构必须由获得许可的经纪人直接监督,该经纪人受聘为经纪销售人员,必须在常规营业时间内全职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的名称必须始终在佣金中记录。
分公司执照必须注明经纪人的名称和分公司地址,并在所有时间内在分公司内显著展示。分公司必须以「办公室主管」的身份突出展示负责人经纪人-销售人员的名称,以及在该处营业的所有其他执照持有人的名称。经办公室主管变更时,分公司执照必须退回以供撤销或更正。
记录中的经纪人/雇用经纪人可授权另外一人批准初始许可证申请;该人必须持有经纪人许可证并担任官员/合伙人(如果雇用经纪人是独资经营者,则为经纪人销售员)。委托书必须在委托前至少提交10天。另外,可指定一个人(无需持证)签署并放弃终止许可证,并且表格必须在委托前至少提交10天。
根据第54条被撤销执照的人员不得是任何持证学校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员、董事或控制权所有人,不得被持证学校聘用、聘请或支付报酬,在撤销期间不得在持证学校地点占用或共用办公室。
课程提供商必须保持执业者成功完成继续教育课程的记录,并按指示将此数据传送给NJREC或其指定代理。NJREC有权根据《行政程序法》(P.L.1968, c.410)采纳必要的规则和条例,以实现该法的目的。
经纪人、经纪人-销售员、销售员和分公司执照的期限为两年,于奇数年的6月30日结束。在两年期内发放的所有执照从发放之日起运行至该期限的结束。「销售员」的定义包括销售员(转介)。修订于2026年1月20日生效,以澄清在两年期内发放的所有执照运行至该期限的结束。
每位常驻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在获得授权的新泽西州金融机构中建立并维护一个特殊账户(或多个账户),与其他商业或个人账户分开,用于以经纪人、托管人或临时保管人身份收取的所有他人资金。互惠经纪人可以在新泽西州或其常驻许可证州维护该账户。经纪人必须提交宣誓书/证明书,标明金融机构和账户号码,并立即报告任何变更。
根据 N.J.S.A. 45:15-17(o),混合资金包括:将委托人的金钱与经纪人自身的资金混合;未能及时维持并将他人的所有资金存入独立的特殊账户;或未能及时隔离为他人持有的资金。维持明显名义上的经纪人自有资金以提供账户连续性或支付银行服务费用不属于混合资金,维持法律要求的固定安全金额也不属于混合资金。
当佣金资金包含在信托存款中时,佣金部分必须迅速从信托账户支付(并在业务记录中注明),前提是存在事先授权。「迅速」指收到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于善意/定金存款,如果要约在这五个工作日内被撤回或拒绝且没有反要约,许可证持有人可将资金返还要约人;否则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存入。
每位持牌经纪人或独资经纪人必须是房地产经纪公司信托或第三方监管账户的签署人。只有被州委员会积极持牌的房地产经纪人销售员或销售员才可以是这些账户的附加签署人。
经纪人可以接受以下形式的信托/托管支付:现金;以经纪人公司名义发出的可转让票据;支票、借记卡收费以及抵扣经纪人信托/托管账户;或直接转账至信托/托管账户。信用卡收费仅被允许用于短期租赁的押金和租金(住宅租赁不超过125个连续日期且具有特定终止日期)。所有此类支付必须根据新泽西州行政法规11:5-5.4进行记录。
在接受短期租赁的信用卡付款之前,经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拒付的潜在风险,并获得业主的签署书面授权(保留为商业记录;如由挂牌经纪人保管,应作为挂牌的一部分或附录)。付款必须转入一个独立的特殊信托/托管账户,并必须维持一个单独的商业账户。在拒付纠纷中,经纪人不得用同一消费者的另一笔交易的资金进行抵销。
收取的短期租赁付款的全额必须记入特殊信托/托管账户;支付给信用卡公司的交易费用不得在该全额记入前支付。经纪人必须使用以下两项程序之一:(1) 指定一个商业账户作为交易费用和退款的唯一来源;或 (2) 在特殊账户中维持经纪人自有资金准备金(不混合),足以支付费用和预计退款,至少每月补充一次,并在退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已支付资金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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