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执照基本要求
licensing除客座讲师外,任何人如未获得讲师执照,不得教授满足执业前教育先决条件的房地产教育课程。每位申请人必须至少18岁,品德良好,包括根据N.J.S.A. 45:15-12.1无取消资格的定罪记录,但须证明已改过自新。非律师申请人必须提交新泽西州警察部门犯罪历史记录信息申请表,并附上认证支票或汇票以支付处理费。
- ✓讲师申请人必须至少18岁,品德良好
- ✓非律师申请人必须提交犯罪历史记录申请表,并支付处理费
- ✓只有获得执照的讲师和客座讲师才能教授执业前课程
45 个考点 · 更新于 2026-09-17
除客座讲师外,任何人如未获得讲师执照,不得教授满足执业前教育先决条件的房地产教育课程。每位申请人必须至少18岁,品德良好,包括根据N.J.S.A. 45:15-12.1无取消资格的定罪记录,但须证明已改过自新。非律师申请人必须提交新泽西州警察部门犯罪历史记录信息申请表,并附上认证支票或汇票以支付处理费。
每位讲师申请人必须持有经认可的学院/大学的学士学位,除外情况如下:新泽西州持牌经纪人在申请前连续持牌两年,以及来自其他州的持牌经纪人在申请前连续持牌三年。
讲师执照申请人必须完成新泽西州经纪人执照的所有教育要求(根据N.J.A.C. 11:5-2.1的150小时),且在通过讲师考试和申请之前不超过一年。已获得新泽西州经纪人执照至少两年且完成了全部150小时教育的经纪人,视为已满足讲师教育要求。某些经纪人无需参加90小时的经纪人常规课程,但必须完成两门30小时的经纪人执照前课程。
根据 N.J.S.A. 45:15-10.7,讲师执照更新费为两年期内 100.00 美元。学校执照更新费为第一个教学地点 400.00 美元,加上每个额外许可地点 200.00 美元。作为更新的先决条件,讲师必须参加委员会赞助的更新研讨会,该研讨会在每个执照期限第二年期间至少在两个不同地点提供。
对于执照前课程,最大教学负荷比例为每班一名讲师或客座讲师对60名学生。每门课程必须由持证讲师监督,至少一名持证讲师必须出席所有课程。可以使用额外的讲师或客座讲师,只要客座讲师不教授超过必需教学的25%。经纪人执照前课程可以使用最多三名讲师,其中一名指定为质量责任人。
学生要圆满完成许可前课程,必须获得及格成绩并且至少出席N.J.A.C. 11:5-2.1规定的课堂学时的80%。圆满完成后,学校必须颁发课程完成证书。
房地产学校必须遵守当地和州法规,包括消防法规、建筑和卫生法规。必须随学校执照申请提交来自适当权威机构的合规证书。在教育委员会下的公开成人教育项目以及经过认证的学院/大学若其设施获州批准,则推定符合这些要求,前提是房地产课程在经批准的设施中进行。
任何额外教学地点必须获得委员会的执照并遵守适用于持证学校、主任和讲师的所有要求。学校主任对这些地点承担监督责任。这些地点的考前课程必须由持证讲师或客座讲师教授;继续教育课程必须由持证讲师或批准的继续教育讲师教授。
所有学校必须在初始执业执照申请时向委员会提交其政策和规章制度,涵盖满意课程完成标准、证书颁发、学生开除条件和复学条件。这些政策的任何更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规定表格的形式向委员会披露。
寻求获准担任由公共成人教育计划或认证学院/大学管理的持证房地产学校主任的个人,如果不是持证讲师,仍可能符合资格,条件是至少18岁、品格良好(包括根据N.J.S.A. 45:15-12.1没有不具备资格的定罪),并在申请后两年内完成了所有讲师教育要求。
为使委员会能够确认课程包含所需的教学时数,每所学校的主任必须每六个月提交即将开设的六个月期间内的课程数据,包括开始/结束日期、课程时段的日期和小时数以及教学地点。此信息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并在提交后至少保留三年作为永久记录。
所有讲师申请人必须通过由委员会设立的讲师执照考试,该考试测试不动产基础知识和教学方法。通过考试后,作为获得执照的前提条件,所有申请人必须参加由委员会主导的讲座,内容涵盖委员会和执照程序,时长不超过一天。
在两年期限最后六个月内首次获得执照的讲师,免除首次续期研讨会要求。如果讲师在最后一次执照过期后连续两年或更长时间未进行续期,他们必须再次满足所有初始执照资格要求。对于因随后在处理新泽西州房地产事务的公共机构工作而使执照失效的人士,如果在终止该工作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则可享受例外。
学校收取的所有学费必须单独列明。用于供应品、材料或书籍的额外费用必须在支付任何费用之前逐项列示,这些物品在学生支付后成为学生的财产。学费和费用必须在学生合同中列明,该合同说明学校在开除、自愿退学或经济困难时退还未获得学费的政策。
提供继续教育的学校必须根据 N.J.A.C. 11:5-12.8 维护许可证持有人的出勤记录。对于每位取得执照前的学生,学校必须永久建立并维护完整、准确、详细的记录,至少保留入学后三年,并在学校营业时间内供委员会检查。记录必须包含总教学时数、完成的学习领域、出勤记录以及监督讲师和特邀讲师的名称。
学校主任负责妥善关闭学校。停止运营后的10天内,主任必须向委员会归还学校执照、印章和所有教育证书,并书面通知委员会关闭日期。在30天内,主任必须提交一份经证实的宣誓书,说明记录保管地点/保管人(记录至少保留3年)、所有者的联系信息、执照和印章已归还、学生已被通知且未赚取的学费已退款、标志/广告已删除/撤回、电话服务已被通知,以及没有未结的费用/罚款/处罚。
任何学校不得使用除其获得许可的名称以外的任何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学校不得声称或暗示他们由委员会「推荐」「认可」「认证」或「批准」,但可以表示他们获得「许可」进行房地产教育课程。任何学校不得保证或担保学生因参加其课程而通过州执照考试。
当学校满足所有执照要求时,执照由委员会主席执行并由执行董事证实。学校执照仅限于执照文件中确定的特定所有权和学校地点。
患有永久性残疾或身体障碍,无法参加常规课程的人可以请求委员会批准特殊教学,并由医生或知识渊博人士的宣誓声明支持,且学校同意。任何学校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接收与另一所持证学校同时注册的转学生,除非该学生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证明正当理由。
房产销售员(推介)仅限于两项活动:将客户指引到房地产相关的公开可用网站和信息来源,以及将客户推介给他们的持牌经纪人。如果获得该经纪人的授权,推介销售员可以将客户推介给其他持牌人士。当做出此类授权推介时,推介销售员必须在推介时向其经纪人或经纪人的指定人(经纪销售员或销售员)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对房产销售员(推介)的所有报酬必须由他们的持牌经纪人支付,符合新泽西州法规第45:15-16条。
销售代理人(转介)不能同时在一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处受雇或持证。此外,在新泽西州,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持有销售代理人(转介)执照和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执照。这些规定防止了双重许可,并确保了与单一赞助经纪人的关系。
转介销售员(referral)执业者不得从事其经纪人或其他人的禁止经纪活动,也不得为此类活动获得报酬。禁止的经纪活动包括13项列举事项。第12项由2026年1月修订案添加,禁止提供挂牌信息——无论是面对面还是通过电子通信,包括电话和互联网——超出转介销售员根据许可活动允许提供的有限信息(指向公共网站和来源)。
任何人不得在未获得执业执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经纪人、经纪销售员或销售员的业务,无论是暂时还是其他情况。这包括宣传或表示自己被授权在此类能力下行动或从事R.S.45:15-3中所述的任何活动。
根据1973年《综合就业和培训法》(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 of 1973)资助的项目中担任住房转介助手的员工,在执行这些职责期间,不被视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销售人员或销售人员的业务。
机密信息是指在代理关系期间获得的来自或涉及委托人的信息,委托人合理预期其保持机密或代理公司知道其机密,若泄露将对委托人造成伤害,且委托人个人无义务向另一方披露的信息。机密信息仅在法律要求或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披露。
当买方代理和卖方代理隶属于同一经纪公司或是同一经纪人时,适用指定代理。公司指定一名持证人仅代表买方,指定另一名仅代表卖方在特定交易中的权益。
披露的双重代理是指经纪公司(包括其经纪人和销售人员)与买方和卖方在同一交易中均有代理关系并同时为双方工作。
卖方代理仅与卖方合作,承担信托责任。交易经纪人与买方、卖方或双方合作,但不代表任何一方,不存在代理关系,也不承担信托责任。
重要信息是指(1)合理的人在决定如何进行交易时会认为重要的信息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2)经纪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接收人认为重要的信息,即使合理的人不会这样认为。
委托人是与经纪公司有代理关系的买方或卖方。卖方包括实际或潜在的房东。交易涉及不动产的购买、销售、期权、交换、租赁或出租;预期交易在至少一方签署书面要约之前不存在。
新泽西州房地产委员会是管理房地产执业的监管机构。它负责管理经纪人、经纪人销售员和销售员的教育、考试和许可证颁发;监督通过州内促销活动向新泽西州居民销售/租赁州外房产的行为;调查并处理纪律处分;并管理房地产担保基金。
委员会可以要求持证人和许可证申请人(包括考试注册者)提交其社会安全号码。任何此类请求必须包含或附带说明其目的、披露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的以及其法律授权的通知。
商业实体和独资经纪人执照持有人(「经纪人」)必须建立官方电子邮件地址,并在许可证续期时通过在线系统将其提供给委员会。一旦存在基于互联网的更新系统,经纪人必须在被告知其可用性后30天内输入其当前电子邮件地址,并在任何更改后10天内进行更新。
曾经持有经纪人、经纪人-销售人员或销售人员执照,并持有推荐人身份执照六年或以下的已获执照销售人员(推荐人身份)必须完成逐级继续教育时数,以符合经纪人、经纪人-销售人员或销售人员执照重新颁发的资格。所需时数既取决于所申请的执照类型,也取决于持有推荐人身份销售人员执照的时长。所有时数必须为N.J.A.C. 11:5-12.4规定的核心主题,并在申请前的两年内完成。
持有转介执照超过六个紧接着的年份的持证房产销售人员(转介),其先前持有过经纪人、经纪人-销售人员或房产销售人员执照,必须完成30小时的继续教育(根据N.J.A.C. 11:5-12.4规定,其中24小时必须为核心主题)并通过适用的经纪人或房产销售人员执照考试,方可获得执照更新资格。
房地产学校执照的每份申请都必须附上 100 美元的申请费加上针对所有个人所有者、合伙人或在公司中拥有控制权的管理人员/董事/所有者的犯罪历史记录检查费。所有这些费用都是不可退款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姓名、地址、指纹和书面同意进行犯罪背景检查。委员会可以与州身份识别局和联邦调查局交换指纹数据。申请人承担背景检查的所有费用。
所有房地产学校执照在由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到期,不超过颁发后两年。执照费用因在两年周期中的发放时间而异。符合执照资格的学院、大学和公立成人教育课程获得执照无需任何费用。
获得许可的房地产教师、经纪人、经纪人销售员或销售员如果教授由批准提供商提供的批准继续教育课程,则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用于其自身执照更新。无论在两年期内同一批准课程被教授多少次,该人员只能获得参加学员完成该课程一次所获得的学分小时数。
任何18岁以下的人都不能获得销售员或销售员(转介)执照。申请人必须提交在受委员会认可的学校完成房地产课程的证书,必须通过州考试并在课程完成后一年内申请执照,并必须证明拥有高中教育或同等学历。
在房地产销售员或房地产销售员(转介)从事任何房地产经纪活动之前,经纪人和销售员必须订立并签署一份书面协议,说明其业务关系的条款。所需条款包括薪酬率、按时支付佣金的承诺、终止后的薪酬条款,以及规定未来任何变更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条款。
完全执行的协议副本必须在开始从业关系时提供给销售人员,原件必须由经纪人作为业务记录保留,符合N.J.A.C. 11:5-5.5的规定。经纪人必须保留协议副本、未付款说明和终止后的会计记录,以及交付证明,期限为六年。
支付给经纪人的所有报酬必须在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存入经纪人的一般商业账户(除非根据 N.J.A.C. 11:5-5.1(d) 从托管账户中适当扣除)。如果应付给销售人员的款项未在经纪人收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或在清算后立即支付),经纪人必须向销售人员提供关于未支付原因的完整书面说明。
在销售员与经纪人的关系终止后的30天内,经纪人必须提供截至终止日期应付和/或将来可能应付的所有款项的完整书面结算。如果金额与书面的终止后补偿条款不同,经纪人必须随结算一同提供关于任何差异的完整书面说明。
如果委员会确认经纪人遵守了本条款,除非伴随仲裁决定或销售代理针对经纪人获得的法院判决,否则委员会将不会进一步调查非支付投诉。在生效日期后30天内未支付奖励金额(除非提出上诉)将导致经纪人受到N.J.S.A. 45:15-17项下的制裁。许可证持有人只能根据N.J.S.A. 45:15-3的规定提起赔偿诉讼。
委员会将「就业协议」「雇用」和「雇用经纪人」解释为允许经纪人与经纪人销售员、销售员或销售员(转介)之间存在就业关系或独立承包商关系。对「销售员」的引用包括经纪人销售员,「未支付佣金」包括未支付其他形式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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