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York Real Estate Practice Test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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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ing & Regulation 🤝Agency & Disclosures 📄Property Disclosures 📝Contracts & Forms 💰Financing & Lending 🏦Escrow & Closing 🏢Property Management ⚖️Fair Housing 🧾Taxes & Withho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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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位纽约经纪人收到一张12,000美元的保付支票作为定金。买卖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规定该定金将「由挂牌经纪人以托管方式持有」。买方律师随后发函,要求经纪人改将资金存入律师托管账户。根据纽约州DOS法规,该经纪人应当:
  • A. 收到书面要求后,立即将资金转入买方律师的托管账户
  • B. 仅在卖方律师也书面同意更换托管人的情况下,方可转移资金
  • C. 拒绝转移,并依据合同条款继续将资金存放于经纪人的托管账户,除非各方书面同意另行安排 ✓
  • D.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先联系DOS就哪方托管人更为适当作出裁决
托管安排受买卖合同约束。若合同指定挂牌经纪人为托管人,经纪人不得仅凭买方律师的单方面要求,擅自将资金转移给其他方(包括律师)。更换托管人须经交易各方书面同意。在取得各方共同同意之前,经纪人应依据合同继续持有该资金。
2. 根据纽约州法律,住宅房地产交易完成交割且代理关系终止后,卖方的前任代理人对卖方仍须履行以下哪项义务?
  • A. 服从义务,要求代理人遵守前卖方在交割后发出的任何指示
  • B. 保密义务,禁止代理人披露卖方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以保密方式告知的信息 ✓
  • C. 忠诚义务,要求代理人将卖方的利益置于未来客户的利益之上
  • D. 主动披露义务,要求代理人将影响房产价值的任何市场变化告知前卖方
根据纽约州代理法,保密义务在交割完成及代理关系终止后依然有效。前卖方代理人不得披露卖方以保密方式传达的信息——例如卖方可接受的最低价格或个人情况——即使交易已经完成亦然。其他义务,如服从义务、积极忠诚义务及持续披露义务,均于代理关系终止时一并结束。
3. 根据纽约州银行法第6-l条关于高成本住房贷款的规定,贷款机构在高成本住房贷款中,以下哪项行为被明确禁止?
  • A. 要求借款人维持一份房主保险单,且最低保额不低于房屋的重置成本
  • B. 将任何信贷人寿保险、信贷残障保险、信贷失业保险或信贷财产保险作为贷款本金的一部分进行融资 ✓
  • C. 包含到期出售条款,在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时加速贷款到期
  • D. 要求在贷款核保前由州认证评估师进行独立房产评估
纽约州银行法第6-l条明确禁止在高成本住房贷款中,将一次性缴清保费的信贷人寿保险、信贷残障保险、信贷失业保险或信贷财产保险计入贷款本金。这一做法人为抬高了贷款金额,增加了信贷成本,是掠夺性贷款的典型特征。其他选项所列的内容——保险维持要求、到期出售条款以及独立评估——均属于标准且合规的贷款操作。
4. 根据纽约州《房产状况披露法》(Property Condition Disclosure Act),以下哪类卖方被明确免除向买方提供《房产状况披露声明》(Property Condi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的义务?
  • A. 出售从未居住过的单户住宅的卖方
  • B. 由法院指定的接管人在止赎诉讼程序中出售单户住宅 ✓
  • C. 居住在其中一个单元的双户住宅卖方
  • D. 拥有三户住宅不足一年的卖方
根据《纽约州不动产法》第463条第(2)款(New York Real Property Law §463(2)),某些产权转让行为可豁免于《房产状况披露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院命令的强制出售、止赎转让,以及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接管人等受信人实施的转让。由法院指定的接管人依据止赎诉讼出售房产的情形,属于法定豁免范畴。而从未居住过该单户住宅的卖方,或出售业主自住的双户、三户住宅的卖方,通常须提供披露声明。
5. 根据纽约州不动产法,若一至四户住宅的买方始终未从卖方处收到《房屋状况披露声明》(Property Condi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包括在交割时也未收到——且卖方未提供500美元的抵扣,卖方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 A. 交易无效,在《房屋状况披露声明》送达之前,产权不予转让。
  • B. 卖方须向州政府缴纳500美元的民事罚款。
  • C. 买方有权从购买价款中获得500美元的抵扣,且未能交付《房屋状况披露声明》可能构成买方就任何未披露瑕疵寻求撤销合同或损害赔偿的依据。 ✓
  • D. 卖方的房地产执照在调查期间由纽约州国务院(DOS)自动暂停。
根据纽约州不动产法第465条的原有规定,若卖方未能在买方签署合同前交付《房屋状况披露声明》,买方有权在交割时从购买价款中获得500美元的抵扣;该转让并不因此无效,产权亦不受影响。然而,仅凭未交付《房屋状况披露声明》本身,并不自动产生针对未披露瑕疵的撤销或损害赔偿救济;此类救济须依赖独立证明,例如欺诈、主动隐瞒,或蓄意违反法规并造成实际损害。根据纽约州现行法律,500美元抵扣选项已被取消,因此卖方通常��提供披露声明,相应救济取决于法规规定及任何独立的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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